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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处分共同财产起争端,妻子讨要说法且看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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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7-07 08:43作者:马领海、刘宁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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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背着妻子给第三者转款6万余元,妻子因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气愤之下一纸诉状将第三者告上了法庭,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诉求?近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结的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第三人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58475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1992年12月16日,原告李某与第三人秦某举行婚礼,婚后生育两个儿子。第三人秦某外出打工后,认识了被告王某,两人日久生情,逾越道德底线成为情人。相处期间,第三人秦某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平台分别向被告王某共计转款数万元。原告李某以第三人秦某无权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被告王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庭审直击: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第三人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被告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原告家庭财产共有权利,被告取得的财产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请求被告返还相关财产,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感悟:世间本无事,庸人自扰之。在目前物质、文化、经济、人际关系多元复杂的社会转型期,法官奉劝人们从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训,男女交往要坚守道德底线,恪守公序良俗,保持正常的朋友关系,切忌逾越男女之间的道德底线,避免相互赠予财物及非正常经济交往,最后导致人财两空,轻则给彼此家庭造成不必要伤害,重则殃及家庭造成悲剧发生。俗语云:“患难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在此,笔者呼吁,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互相体贴,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供稿:义马市人民法院 马领海、刘宁)